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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铜”商标未有不良影响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原告云南云瑞之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 被异议商标为第6861050 号“云铜”商标,其申请人为云瑞之祥公司,申请日期为2008 年7 月25日,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4 类疗养院等。 云南铜业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其认为 “云铜”为云南铜业公司字号,经云南铜业
发布时间:2014.12.16 -
全类注册不能成为抗辩撤三的充分理由
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商评委 第三人: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诉争商标为第6861291号“云铜”文字商标,于2008年7月25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17类的“橡皮圈”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自2010年4月28日至2020年4月27日,目前权利人为云瑞之祥公司。 在法定期限内,云南铜业公司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经过商评委复审,认定云瑞之祥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
发布时间:2017.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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