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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2011年10月,原告传线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和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影视节目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合约书》一份,约定:被告将电视剧《大秦帝国之纵横》在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的信息网络传播、公开播映等权利授予原告及其关联公司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独家享有,授权期限为5年,授权费用为人民币5,035万元;被告须确保《大秦帝国之纵横》于2012年12月31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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