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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原告何乐朝诉称:林国忠未经本人许可,长期在厚街镇赤岭村经营一家麦肯基餐厅,销售外包装假冒“麦肯基”注册商标的食品,餐厅的牌匾等也假冒了“麦肯基”注册商标,给自己造成经济损失。 林国忠则反诉称:自己开办的麦肯基西餐厅经营时间早于何乐朝,并于2004年12月合法登记注册了“东莞市厚街麦肯基西餐厅”的名称。何乐朝之后在未征得自己同意的情况下,将自己合法登记在先的“麦肯基”字号注册为“麦肯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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