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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桐庐新恒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新恒基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涵碧楼大饭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涵碧楼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法院认定新恒基公司申请注册“涵碧楼”被异议商标的行为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涵碧楼公司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被异议商标未予核准注册的裁定。 “涵碧楼”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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