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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黑龙江三安米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三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恒通祥运粮油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宣判后,被告北京三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出上诉,近日,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原告系第3898774号“三安”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米等。被告北京三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大米包装袋上正面正中偏上位置用黄色较大字体突出使用了“三安精香米”文字,并在“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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