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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同时认为服装公司提出的撤销理由不能成立,一是工商局对违法金额的认定有合法依据、二是原告认为其行为不构成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理由不能成立、三是告上处罚过程中不存在超越职权及滥用职权的行为。 “BOSS”商标的持有者雨果博斯公司的代理人作为第三人依法出庭参加诉讼,其强调公司对“BOSS”和“B088”商标依法享有商标专有权;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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