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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两酒厂争夺“楼兰”商标
同为生产葡萄酒的企业,却因“楼兰”二字闹上法庭。近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吐鲁番楼兰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楼兰公司)诉新疆世纪楼兰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楼兰公司)和齐连平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据了解,2007年,吐鲁番兆丰商贸公司通过拍卖,取得了原新疆楼兰酒业公司的资产,其中包括“楼兰”商标专用权。此后该公司更名为吐鲁番楼兰酒业有限公司,并沿用“楼兰”商标,生产葡萄酒。 被告
发布时间:2010.07.02 -
“楼兰”商标案终审维持原判
因在酒瓶标贴正面居中的位置上将自有商标缩小使用,而将企业字号“世纪楼兰”放大使用,吐鲁番楼兰酒业有限公司认为新疆世纪楼兰酒业有限公司侵犯了其对“楼兰”商标的专用权,导致消费者混淆和误认,遂将新疆世纪楼兰酒业有限公司及销售商齐某告上法院。 10月14日,记者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维持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新疆世纪楼兰酒业有限公司构成侵权,应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吐鲁番楼兰酒业有限公司的商标维权
发布时间:2011.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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