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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关于“印象丽江”商标驳回行政纠纷案件。 原告覃某于2006年2月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第5166350号“印象丽江”商标。商标局经审查认为:该商标含“丽江”,“丽江”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不得作为商标。原告不服,于2009年4月向被告申请驳回复审。被告经审理认为,“丽江”为我国云南省一城市,属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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