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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认为其所有的引证商标“护舒宝”早于1989年11月30日就已在中国获得注册,该商标广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享有极高的市场声誉。争议商标的申请使用商品“卫生巾、浸药液的卫生纸”与原告引证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护士宝HUSHIBAO”商标应被判为与原告的引证商标“护舒宝”构成近似。而基于近似的事实,争议商标应被认定为是针对原告引证商标的摹仿。综上,宝洁公司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诉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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