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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一家制药公司欲将汉字“明仁”注册成药品商标使用,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理由是该商标容易让人联想起日本的“明仁天皇”。制药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今天上午本网获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撤销了商评委的“明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原告山东福瑞达医药集团公司的“明仁”商标此前已经被获准使用在该公司生产的颈痛颗粒上,2008年9月11日被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山东省著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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