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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宣传,“味千”商标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 案件的被告是一名个体户,其于2007年6月26日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使用“芜湖市千味日式面馆”字号,经营范围及方式为快餐店(中式简餐)、饮料制作销售,经营场所在步行街伟基商业中心。被告在经营场所突出使用了“千味拉面”的日文招牌,在其桌上小牌以及菜单上均使用了“味千”文字商标。 原告以被告侵犯其商标权为由诉至法院。 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经核准使用的“芜湖市千味日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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