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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确认驰名商标案。一审确认原告昊元公司注册号为第113832号的“飞马+FEIMA+图形”组合商标为驰名商标,判决被告熊仁成立即停止使用“飞马”二字作为其音像店的字号。这是该院审结的首例通过司法程序请求确认驰名商标的案件。 经审理查明,重庆昊元生物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元公司)前身系50多年前的原四川省万县市地方合营老同兴酱园厂。该厂于1958年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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