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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本专利设计1相对于证据2和证据1的结合不具有明显区别、设计2相对于证据2和证据1的结合区别明显,因此宣告本专利的设计1无效,维持设计2有效。 原告动景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认为第三人在无效阶段提交用以证明UC浏览器2015年8月20日版本样式的公证书不应作为本专利的现有设计,被诉决定事实认定及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做出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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