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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商品涉嫌侵权引纠纷 法院一审认定原告证据有证明侵权的高度盖然性 二审双方针锋相对上诉人提出原审法律运用不当 昨天上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了一起专利侵权纠纷。此前,一审法院认定原告的证据具有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系被告制造、销售及许诺销售的“高度盖然性”,并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进行赔偿等。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原审运用法律不当成为其上诉理由之一。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株式会社岛野于1994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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