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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外滩十八号”大楼经营者诉温州“外滩十八号”酒吧经营者及文新集团仿冒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温州汤姓商人被判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 2009年3月,“外滩十八号”大楼的经营者珩意房产公司向上海二中法院提起诉讼,以不正当竞争和共同侵权为由,要求法院判令:温州“外滩十八号”酒吧的经营者汤先生停止使用并注销相关网站及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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