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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离婚后起诉妻子侵犯商业秘密索赔200万被驳
,在去年的2月份法院判决准许两人离婚。 两人离婚之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人士介绍,去年的4月,李又以侵害其商业秘密及企业名称权为由,将阿娟及其两名外甥林雄、林杰告上法院,并索赔20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李某与阿娟当时是夫妻关系,李某投资的企业由夫妻共同经营,那么,阿娟使用该企业的客户资料,也是在其经营职权之内的合法使用,并非属于侵权行为。为此法院判决驳回了李某全部的诉讼请求。(王文杰
发布时间:2008.03.26 -
非垄断产品的商业秘密侵权损失认定
违反保密义务获取并非法使用乔合里公司商业秘密,其余四被告人明知徐某上述行为仍非法使用涉案商业秘密,五被告人违法性认识清晰,各自分工明确,犯意联络明显,共同实施了侵犯乔合里公司涉案商业秘密的行为。 涉案产品并非垄断产品,乔合里公司降价销售可能由市场等多方面因素导致,按照乔合里公司相对应产品降价的价格差与销售数量认定侵权损失的评估方法缺乏合理性,故对评估所得952万元的降价损失不予采纳。鉴于乔合里公司
发布时间:2023.04.23 -
销售策略型商业秘密案件的刑法适用问题分析
摘要:具有商业价值的商品价格信息和库存信息属于销售策略,应当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经营信息”。作为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能够促进权利人的经营活动,带来市场竞争优势,具有商业价值,应予严格保护。在计算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数额时应以被告人售卖商业秘密所得财物的全额计算。检察机关应当依法能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协作配合,严厉打击非法获取、利用经营信息,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破坏公平竞争
发布时间:2023.07.03 -
试论商业秘密刑事诉讼程序保护
紧急保全措施缺位 对于涉密案件,在刑事诉讼程序启动环节(甚至是启动之前),若不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商业秘密很有可能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均处于持续性被侵害的状态,甚至有很大可能导致权利人损失的扩大。此外,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不少以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方式进行,需要考虑民事赔偿与判决执行等诸多现实问题。2020年1月缔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经济贸易协议》(以下简称《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
发布时间:2023.08.16 -
总经理假冒下岗员工窃取商业秘密被判赔偿50万元
昨日,立案4年、法院取证审理3年、历经龙岗区人民法院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度审理的深圳科尔达电气设备公司主诉郑州丰博电子科技公司及其法人代表杨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丰博公司及杨某侵犯科尔达公司商业秘密成立并判令赔偿50万元而尘埃落定。 2003年2月11日,郑州市丰博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杨某隐瞒真实身份,假冒下岗职工应聘到深圳科尔达公司工作,签订了劳动合同和严格的
发布时间:2008.03.20 -
山东首例侵犯商业秘密案判决 罚金11万
山东省首例侵犯商业秘密案已经曹县法院一审审结,日前作出判决,周继龙、尹传祥、刘进侵犯商业秘密罪成立,判处周继龙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11万元;判处尹传祥有期徒刑四年,罚金5万元;判处刘进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5万元。宣判后,周继龙、刘进服判,而尹传祥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周继龙、尹传祥原系山东圣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105车间副主任、主任。2003年4月,周继龙因违反纪律受到待岗处理。同年5月底
发布时间:2008.03.11 -
北京网络披露商业秘密案 被告人获刑三年半
北京某分析仪器有限公司发现:某专业网站上有色谱质谱联用仪的相关技术信息,发布人是沈某的网名和电子邮箱。该公司立即请求网站封锁了相关信息,并第一时间内将相关网页下载、固定,同时报案,公安机关通过技术侦查手段获取了原始物证。 检察机关 案情构成通过网络侵犯商业秘密罪 沈某一案不仅侵犯了企业的商业利益,而且还涉及自主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沈某最初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也不认可公安机关确定的损失
发布时间:2008.05.08 -
北京首例互联网披露商业秘密案宣判
沈某从北京某仪器有限公司辞职后,将手中掌握的技术资料等披露在互联网上并被大量下载,致使该公司核心商业秘密被泄露。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沈某提起公诉。近日,沈某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据检方称,该案是北京市首例由互联网披露商业秘密案。 2005年6月,沈某应聘到北京某分析仪器有限公司,从事某型号色谱质谱联用仪的研发工作。其间,沈掌握了该项目一定的技术秘密
发布时间:2008.07.18 -
利用商业秘密谋求不正当利益 一企业跳槽业务员领刑九年
伪造银行汇款单传真件手段,下单订购木钟1.7万只。当电子厂完成生产准备交货时,“NICK”销声匿迹,造成该批价值16万元的木钟积压。 法院还查明,范希强在电子厂任业务员期间,通过采取虚报、截留、分流货款的方式,收取电子厂销售货款12万美元据为己有。 法院审理认为,范希强的行为分别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和职务侵占罪,应数罪并罚予以惩处。
发布时间:2008.02.21 -
带着商业秘密辞职 用原技术赚钱获罪
朱喜照等3人本是一家科技公司的技术员,负责宽带路由器的设计、开发等。但工作一段时间后,3人相继辞职,合伙开了一家新公司,并使用原所在公司的关键技术生产、销售路由器。科技公司发现后向警方报案,警方立即将朱喜照等3人挡获。昨日,3人因犯侵犯商业秘密罪,被金牛区法院判刑。 飞鱼星公司是一家科技公司,主营计算机产品及网络产品的研制、开发。2004年8月到2005年4月,朱喜照、林大想、李勇相继进入飞鱼星
发布时间:2008.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