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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董事长带走核心技术 法院判决:赔400万
近年来,我市(辽宁大连)知识产权的案件逐年增多,日前,大连的一家信息企业就打赢了一场“无形资产”官司。四年前,大连某公司的副董事长带走了一项核心技术,并转至江苏进行投产,该公司坚决维权,将对方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400万元。 副董签保密协议后离职 2003年,大连某信息材料公司与张先生签订副董事长级别的保密协议书:张先生不仅要在劳动合同期内保守公司所拥有的技术秘密,而且,即使
发布时间:2008.08.15 -
南非专家建议企业要关注自身的知识产权资产
最新进展,并以此来预测到在未来开展业务时可能会遭遇到哪些阻力。 同时,企业不仅要让竞争者们知道自身的名称、品牌以及各种资源的知识产权是受到保护的,同时还要警惕竞争者们是否会侵犯自身的权利。 检视所签订的各类保密协议与雇佣合同 对于企业而言,定期检查保密协议与雇佣合同以保证这些契约能够保护好自身的知识产权是非常重要的事情。 特别是在有承包商参与的情况下,企业一定要仔细制定出相应的转让条款。 评估
发布时间:2018.08.17 -
仨员工私自制销产品牟利,侵犯公司商业秘密被判刑
日前,记者从法院了解到这样一起案例。因掌握公司产品的秘方和销售渠道,某科技公司的三名骨干员工利欲熏心,弃保密协议不顾,偷偷在外成立公司制作销售产品牟利。东窗事发后丢了饭碗不说,还因触犯法律面临牢狱之灾。 案情回放:觊觎利益,仨员工窃机密 某科技公司开发生产的某反渗透膜处于行业领先水平。为了保持优势,公司在研发、生产、销售过程中对形成的商业秘密十分看重。公司通过制定保密制度,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
发布时间:2019.12.11 -
浅谈“员工在无保密协议的情况下是否负有商业秘密保密义务?”
前言 如果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普通员工不是故意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暨不是法律法规所干预的所制裁的那些不诚信的窃取、泄密及恶意使用和恶意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而是在履行工作职能,履行职务所必须知晓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甚至是在不经意间,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普通员工偶然的、意外的、被动的获知了获取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如果在无《保密协议》的情况下,企业
发布时间:2024.03.20 -
判赔7.49亿!鲁西化工表示尊重裁定但未侵犯知识产权
8月9日晚,鲁西化工发布公告,公司日前收到聊城市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裁定承认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机构2017年11月7日就公司违反与庄信万丰戴维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戴维”)、陶氏全球技术有限公司(简称“陶氏”)签署的《低压羰基合成技术不使用和保密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 公司副总经理张雷8月9日晚间代表公司就这一判决做出回应。他表示,公司尊重市中院作出的民事裁定,将按照程序履行赔付义务,但
发布时间:2021.08.10 -
美国专家探讨商业秘密的保护方法
行为就呈现出上升态势(也就是所谓的网络攻击)。 针对商业秘密在公司内部制定出适宜的政策。在为商业秘密制定出相应的保护制度后,人们需要在正式政策中阐明每名公司员工将以何种方式来接触到保密文档(诸如,客户名单)以及技术信息(因为在大部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中均会涉及到上述情形),同时还要确保员工对于有关政策了如指掌。 在每名新员工入职之前,要求与其签订保密协议以及发明转让协议。实际上,除了搞定现有的雇员
发布时间:2018.02.23 -
专利许可,不是四个字那么简单
关于专利许可策略,有一些重要点容易被忽视,下文对此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一些建议:从专利申请之时采用专利组合以增大许可机会;根据不同的许可动机采取不同的许可策略;在许可谈判前签订保密协议;避免授权条款中的歧义;关注改进发明的归属;避免出现垄断条款等。 专利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只有积极地进行专利运营,才能获得实实在在的经济价值。专利许可是专利运营中最简单、最主要的专利收益运营模式之一,其本质
发布时间:2016.04.28 -
知识产权协议和保密协议中的残留记忆条款
残留记忆条款(residuals clause)是知识产权协议或保密协议中的一项条款,该条款规定如果一方(接收方)与另一方(披露方)合作时知晓了后者知识产权的一般信息(general information),则前者可以在不借助辅助手段的情况下使用记忆中留存的信息,而不用顾及协议中的保密限制或者禁止使用限制。 支持残留记忆条款的依据是很难区分从每一个业务合作伙伴那里掌握的一般信息与之前已知的信息
发布时间:2017.10.31 -
离职员工带走的都是商业秘密吗
,甚至有没有合同模板,只要有对合同价款、付款和交货方式、交易地点、验收方式和标准等具体细节的约定,都是有商业价值的,合同中这些具体的交易信息才是具有实用性而可能获得商业秘密保护的内容。 三、保密协议与保密措施 F公司主张其委托G公司生产、并供应给H公司用于车载设备的电路板中的相关元器件的排列顺序和编号为其商业秘密,F公司的员工丙离职后,进入I公司工作,也向H公司提供同样功能近似设计的电路板。F公司起诉
发布时间:2016.12.12 -
离职员工带走的都是商业秘密吗
,甚至有没有合同模板,只要有对合同价款、付款和交货方式、交易地点、验收方式和标准等具体细节的约定,都是有商业价值的,合同中这些具体的交易信息才是具有实用性而可能获得商业秘密保护的内容。 三、保密协议与保密措施 F公司主张其委托G公司生产、并供应给H公司用于车载设备的电路板中的相关元器件的排列顺序和编号为其商业秘密,F公司的员工丙离职后,进入I公司工作,也向H公司提供同样功能近似设计的电路板。F公司起诉
发布时间:2016.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