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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发公司业务员王利民在跳槽到另一家公司后,因未遵守与伟发公司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的事项,7月7日,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认定其违反商业秘密约定,判决其支付伟发公司违约金60000元,赔偿损失30000元。 2007年4月17日,王利民(乙方)与伟发公司(甲方)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书》,约定:“甲方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包括甲方的技术秘诀、设计图纸、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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