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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中级法院日前对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职员违反合同约定“跳槽”从事与原公司竞争业务,并泄露原公司商业秘密,应向原公司支付各项赔偿共计近9万元。 2002年11月,纪某进入厦门一家生产电控设备的高科技公司工作。2004年,纪某跟公司签订为期5年的合同,纪某承诺若日后离开公司,在3年内不从事与原公司同类或相关行业的工作,否则将支付违约金5万元;公司承诺,对于遵守竞业禁止约定的劳动者,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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