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发行权
-
储存侵权商品是否侵犯发行权?
发行权是著作权人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其中“销售”是最主要的一种发行方式。但是,我国没有典型案例对发行权中“销售”的内涵和外延进行分析,也少有学者对销售是否延及销售前行为进行研究。欧盟法院于2018年12月19日在“赛义德刑事案”的初步裁决中扩大解释了“发行权”,认为储存版权侵权商品的行为构成对发行权的侵犯,前提是行为人储存侵权商品
发布时间:2019.08.07 -
元宇宙时代数字传播中发行权问题研究
摘要 元宇宙时代数字藏品交易涌现,借助新技术,数字藏品以无载体提供模式进行交易。销售数字藏品是否属于发行行为,能否适用发行权用尽原则,成为讨论的焦点。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发行”限于“有形载体”,认定无载体提供数字藏品构成“发行行为”难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相区分,数字藏品交易不属于发行行为的控制范围。数字传播中发行权用尽原则的适用前提欠缺,所有权理论、报酬理论、交易安全理论均不足以支撑在数字传播中
发布时间:2023.07.13 -
版权犯罪中“复制发行”概念的厘定与解读
发行与销售之间的界限,导致《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被架空。自此,“复制发行”的行为方式以及“发行”的内涵成为刑民交叉领域的一个重要议题。 2001年《著作权法》迎来第一次修改,正式将复制权与发行权作为独立的两项权利加以规定,在第四十七条著作权侵权行为责任中正式明确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将复制行为与发行行为作为单独的两种侵权行为加以罗列。自此,在《著作权法》范畴中,复制行为与发行行为正式
发布时间:2023.11.20 -
被指带走《火线孤城》影视资料,后期制作人被索赔近200万
称因不满《火线孤城》视频的后期制作人李某将视频资料带走,随心影视公司以承揽合同为由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合同、李某返还全部素材和资料、返还制作费7910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1166700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随心影视公司诉称,其公司通过授权取得《火线孤城》电视连续剧的摄制权、发行权和播映权,并与李某签订了《40集电视剧<枪口-火线孤城>视频制作合同》,约定由李某对该剧进行后期
发布时间:2018.02.26 -
称《淘气包马小跳》被侵权,著作权人索赔1500余万
12月1日解除。协议签署后,至今原告未授权许可任何主体出版、发行、销售该漫画系列图书。 2018年2月,原告从中关村图书大厦处购得安徽少年儿童出版社与时代出版公司出版发行的《淘气包马小跳(漫画升级版)》系列图书一套,内容与其签署作品一致。原告认为,安徽少年儿童出版社与时代出版公司在明知其对作品享有著作权的情况下,出版、发行涉案作品,该行为侵犯了其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属于
发布时间:2018.04.11 -
因未经授权出版《雷雨》,出版社、销售商被诉索赔50万元
因认为陕西师范大学出版总社有限公司、北京新华先锋出版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了《雷雨》的图书出版权及作品发行权,北京十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将上述二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十月文化公司诉称,其享有《雷雨》以图书形式出版发行的专有使用权。《雷雨》是剧作家曹禺创作的一部话剧,多次改编为影视剧,获得一致好评。 2019年,原告经调查发现,陕西师范大学
发布时间:2019.08.27 -
潘某与义乌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案一审判决书
浙 江 省 义 乌 市 人 民 法 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782民初6598号 原告:潘*来。 被告:义乌市舜眸贸易有限公司。 原告潘*来为与被告义乌市舜眸贸易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3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丹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义乌市舜眸贸易有限公司经
发布时间:2024.06.06 -
称酷我侵犯其13部作品著作权,李海鹰起诉索赔
、曲凝结了其独创性的构思和智力成果,其作为词、曲的原创作者,享有对词、曲的著作权。未经其许可,酷我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涉案作品词、曲,应负相关法律责任。酷我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涉案作品的录音录像制品,也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李海鹰认为,酷我侵害了其对涉案作品依法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获得报酬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目前,此13
发布时间:2018.03.05 -
销售“小羊肖恩”衍生品是否侵犯作品发行权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对原告优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优扬公司)与被告扬州鸣人工艺品有限公司(下称鸣人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认定鸣人公司为涉案产品的销售商,其未经许可在其天猫店铺中展示、销售涉案产品,侵犯了优扬公司就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发行权,判决鸣人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00元。目前该案已生效。 优扬公司诉称,其享有小羊肖恩系列卡通形象
发布时间:2019.11.22 -
作家手稿著作权怎能漠视
不久前,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侵犯著作权案,原告为是著名作家茅盾的3位孙辈,诉称南京某拍卖公司在未经合法继承人许可,公开发表和展览了茅盾毛笔手稿原件,并最终以1207.5万元高价拍出,侵犯了他们享有的该作品的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道歉。 作家手稿原件拍卖引发纠纷并非偶发。作家迟子建此前也曾在微博上称,其创作于1995
发布时间:2017.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