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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芈月传》闹版权纠纷 二审判决蒋胜男违约
随着电视剧《芈月传》首轮播出落下帷幕,围绕这部堪称现象级年度“剧王”的各种话题、争论乃至官司诉讼也逐渐露出真容。日前,该剧同名小说违约出版发行案二审宣判,法院终审认定蒋胜男违约,花儿影视公司胜诉。 根据双方约定,电视剧《芈月传》原创编剧蒋胜男不得先于电视剧《芈月传》首播时间(即2015年11月30日)提前出版发行小说《芈月传》,但自2015年8月起,蒋胜男通过浙江文艺出版社就已陆续出版发行
发布时间:2016.04.19 -
芈月传编剧署名权纠纷开庭
电视剧《芈月传》编剧纠纷案昨日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蒋胜男诉称,剧方东阳市乐视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在官方宣传活动中,并未标明“根据蒋胜男《芈月传》同名小说改编”字样,且将王小平列为总编剧,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在昨天的庭审中,蒋胜男方的代理律师次重申了上述请求,并着重指出剧方在接到蒋胜男改后的53集剧本后,未能告知剧本是否合用,而聘用新编剧修改剧本,蒋胜男也并不知晓。此外,双方在庭审
发布时间:2016.07.19 -
蒋胜男诉《芈月传》制片方侵害署名权案二审昨日开庭
昨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蒋胜男诉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上诉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简要案情 原告蒋胜男诉称,原告系小说《芈月传》的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包括署名权。原告同时系演绎作品《芈月传》电视连续剧剧本的编剧,依法享有其编剧身份的署名权。但被告花儿影视公司在电视剧《芈月传》的官方宣传中,并没有载明“根据蒋胜男芈月传同名小说改编”字样,且将王小平列为总编剧,侵害原告的著作权,请求判令
发布时间:2017.03.07 -
不履行“不作为合同义务”带来的法律后果
,继续履行请求权应当包括继续作为和继续不作为。请求继续履行不作为合同义务适用的条件包括:首先,合同约定有不作为义务;其次,不作为义务具有一定的持续性;第三,继续保持不作为符合合同的履行利益;第四,债权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要求。 【基本案情】 2012年8月28日,东阳市乐视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下称花儿影视公司)作为甲方与蒋胜男签订《创作合同》(一),约定花儿影视公司聘任蒋胜男担任电视剧《芈月传》编剧
发布时间:2016.09.22 -
不履行“不作为合同义务”带来的法律后果
,继续履行请求权应当包括继续作为和继续不作为。请求继续履行不作为合同义务适用的条件包括:首先,合同约定有不作为义务;其次,不作为义务具有一定的持续性;第三,继续保持不作为符合合同的履行利益;第四,债权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要求。 【基本案情】 2012年8月28日,东阳市乐视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下称花儿影视公司)作为甲方与蒋胜男签订《创作合同》(一),约定花儿影视公司聘任蒋胜男担任电视剧《芈月传》编剧
发布时间:2016.09.22 -
《芈月传》小说涉嫌抄袭《芈月传》电视剧本 《芈月传》作者蒋胜男等被诉侵权 索赔二千万
花儿影视公司诉称,2009年6月16日和2010年7月1日,蒋胜男分别在网络上发表了《大秦太后》小说的序章和《天命》、《初生》、《向氏》三章合计约7000字左右的小说。后通过判决和受让等方式花儿影视公司和蒋胜男成为《电视剧剧本创作合同》系列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花儿影视公司聘任蒋胜男为编剧并委托创作电视剧《芈月传》剧本,蒋胜男是电视剧《芈月传》的原著(《大秦太后》)创意人,拥有原著创意版权
发布时间:2016.07.06 -
2015十大中国著作权人揭晓
科技文化有限公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国创联合控股投资有限公司、上海酷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东阳市乐视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获得专家提名奖的是:蒋胜男、速泰熙、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研究所、北京匡恩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和熊猫传媒集团(北京紫媒广告有限公司)。 2015 CPCC中国十大著作权人 白明 唐镛 刘和平 张威(唐家三少) 汪克 北京数字圆明科技文化有限公司 北京
发布时间:2016.02.25
共计1页,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