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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琛:论“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内容提要:依据历史解释和法理分析,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仅指著作财产权。著作财产权列举的例示性不是理论共识,故司法认定“其他权利”时宜谨慎,谦抑程度应超过对“其他作品”的认定。非基于作品产生的利益、立法者有意排除保护的作品利益,均不得解释为“其他权利”。认定时应采用“止损原则”,而非“利益延伸原则”,即:新的作品使用方式严重损害既有著作权之时才考虑适用。如果
发布时间:2022.07.05 -
法人作品与合作作品作者及著作权人的司法认定
裁判要旨 1.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视为作品作者具有法定性,某一作品虽经当事人约定属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所有但不符合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构成要件的,不应认定该法人或法人组织视为作品作者,并进而认定其为著作权人。 2.合作作品作者的认定既需要审查主张合作创作作品的当事人在从事创作时是否存在创作合作作品、成为合作作者的意图,又需要审查该当事人是否实际参与创作,并做出实质性贡献
发布时间:2023.04.12 -
2015十大中国著作权人揭晓
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主办、以"尊重原创 传统再造"为主题的2016 CPCC(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中国版权服务年会2月24日在北京举行,2015 CPCC十大中国著作权人年度评选同时揭晓。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出席并讲话。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主任段桂鉴致开幕辞。 (左: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右: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主任段桂鉴) 2015CPCC十大
发布时间:2016.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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