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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作品修改权的权利性质及特征
【内容提要】修改权是作者以自己的自由意志修改作品的权利。修改权不是作者财产权,不是身份权,也不是具有财产利益的作者人格权,而是以民法人格权为基础的作者人格权,是民法人格权在著作权法上的一种具体形式。修改权具有不可让与性、不可抛弃性、不可继承性,但修改权不应该永久存在,而应该随作者死亡而消灭。 【关键词】修改权;作者人格权;民法人格权 作品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作品创作完毕后
发布时间:2024.09.09 -
如何理解修改权?
我国著作权法中修改权的含义,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当前流行的两种解释是“一权两面说”和“轻重有别说”(具体含义见下文),根据这两种解释,修改权的单列没有必要。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草案送审稿删除了修改权,并试图以重新定义后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涵盖修改权,也主要是受到这两种学说的影响。笔者认为,法律概念负担着规范功能,因此,对法律概念须作具有规范意义的解释。对立法中的概念,首先应做“推定其有
发布时间:2019.03.11 -
仿造“魔法学校”侵犯著作权吗?
后,所有人可以修改、毁损吗?笔者认为,通过获赠或者购买合法取得他人作品原件后,获赠者或者购买者从物权意义上取得了原件的所有权,所以在私人环境下,如自己家里,对相关作品原件进行修改、毁损,属于对所有物行使所有权,并不涉嫌侵权。但是,一旦将这种行为在公开环境进行,例如当众将修改、毁损的油画原件展览示众,就会在著作权层面涉嫌侵害了作者的声誉和作品的形象,作者可以援引著作权法上关于“修改权”,即修改或者
发布时间:2019.01.04 -
李泽厚声明从未出版《美的哲学》一书,出版方:系合法出版物
的路》的出版授权合作协议,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天津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独家出版该书的中文简体字版本,授权期限为四年。上述作品出版时的书名和内文,是经过授权方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确认的。因此,由我司授权贵州人民出版社出版的上述李泽厚作品,为合法出版物,受相关法律法规保护。 对此,刘悦笛向记者表示,李泽厚当年与三民书局签订的合同他(李泽厚)没有亲眼看到,修改权是否可以转让或者是否已经
发布时间:2020.06.02 -
电视剧《武松》引发的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争论
【编者按】日前,电视剧《武松》播出后,在法律界引发了对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探讨。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人身权利中的两项,但两者界限等相关问题多年来备受争议。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中,对著作人身权做了很大调整,将原来的4项人身权利即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缩减为3项,删除了修改权。这一调整是否合理,如何理顺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引来业界探讨。 在我国
发布时间:2013.09.10 -
新蒂字体引发著作权纠纷,汉仪科印公司被诉高额索赔
上述字体的著作权人和著作权代理人昆明泰克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签订了《新蒂字体授权使用合作协议》及授权书,根据协议的约定,子盟科技公司享有在小米、魅族、oppo、vivo、金立、乐视六个手机平台上将“新蒂下午茶体”“新蒂泡芙体”作为移动设备界面装饰、替换系统字体的唯一发布权,并对上述字体享有修改权和收益权。 子盟科技公司发现,被告汉仪科印公司在小米、魅族、oppo、vivo、金立、乐视六个手机平台上发布
发布时间:2018.04.08 -
图书出版者是否有权修改作品?
本文探讨的是图书出版中涉及的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许多人以为,除作者外,图书出版者也有权修改作品,笔者觉得这是个误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共授予著作权人十七项权利,其中第三项为修改权,第四项为保护作品完整权。对图书出版者修改作品,该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却是这样规定的:“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这就是说,按法律的刚性规定,图书出版者与作者并不站在同一平台
发布时间:2019.12.03 -
刍议修改权的理解与适用——兼论对著作权法修改或未来司法解释的一点建议
一、引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称“著作权法”)自1990年9月7日发布至今,先后于2001年和2010年经历过两次修改。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工作从2011年7月启动至今已逾九年,从2012年3月31日修改草案至2020年8月17日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历经五稿,每一稿发布都引发知识产权界人士的极大关注。笔者发现,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形成的前三稿修改草案均删除了修改权(即将修改权并入
发布时间:2020.08.31 -
上海语文课本"外婆"改成"姥姥"侵权吗
使用作品是有一定特权的,但这个特权不是无限制的: 1.修改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23条: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
发布时间:2018.06.25 -
公众号登载诗歌乱署名成“冰心”被原作诗人起诉索赔
个别修改。原告孙先生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其对作品《写给母亲的诗》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起诉维权。 原告孙先生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删除微信公众号“某某仕健身”上的作品《写给母亲的诗》;判令被告公开发布对原告的致歉公告以消除影响;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为制止被诉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公证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等各项合理开支,总计主张50000元
发布时间:2024.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