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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播放背景音乐需先获表演权许可
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属于作品的邻接权人,不是著作权人,依法不享有表演权。商家若需要播放背景音乐作品,则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词曲作者的表演权授权许可。 集体管理组织是有效授权途径 由于商家播放背景音乐具有大量性、随机性等特征,仅凭词曲作者个体与经营者直接洽商表演权许可,将面临信息获得困难、交易成本巨大等难以克服的障碍。因此,自《著作权法》诞生以来,全球范围的词曲作者纷纷加入
发布时间:2018.01.05 -
源泉公司与被告阿里巴巴公司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案判决书
裁判要旨 认定行为人是在获得著作权授权基础上的合法维权,还是违法从事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应综合行为人的行为进行判断,不能因行为人获得多个原始权利人多个作品的授权,便认定其从事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否则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所享有的对著作财产权的依法授权与转让,并基于此获得相应对价的权利将被不合理地限制。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京0105民初1678号 原告:北京
发布时间:2017.09.04 -
中国国际著作权集体管理高峰论坛在京举行,与会专家都说了些啥?
原标题:近日,中国国际著作权集体管理高峰论坛在京举行,专家热议许可使用费标准、延伸性集体管理等问题——集体管理:完善制度,提升服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之间的桥梁,一方面帮助著作权人对接作品使用市场,另一方面帮助作品的使用者寻找到需求作品并完成版权追溯。1992年,我国第一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成立,随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中国
发布时间:2020.12.16 -
揭开“碰瓷式”维权的“面纱”
有关“碰瓷式维权”公司的舆论声讨。但是,从法律角度来讲,如果认定有关公司从事的只是“碰瓷式维权”活动,公众只能从道义上加以谴责和声讨,难以有效约束和制止,应当深刻分析其运作模式背后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所在,从法律上给与严厉制裁和打击,才能从根本上防范和杜绝这种“碰瓷式维权”的发生。 从著作权管理的角度看,有关公司的行为已经越过了正常维权的边界,进入到“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违法
发布时间:2019.04.17 -
论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中使用费收取与分配的核心作用
内容提要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承担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机构,在不同国家,其组织架构、职能定位有所不同。根据垄断程度由高到低一般可分为三类:以意大利为代表的全国垄断组织,以德国为代表的相对垄断组织,以及以美国为代表的竞争性组织。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一定垄断地位,根据法律及法规的规定,其特点包括:自治性、非营利性及信托机构。以上述三个特点为基础,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工作内容,围绕使用费的收取与分配
发布时间:2023.06.09 -
音著协等3家协会签署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备忘录
著作权集体管理助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6月8日,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香港作曲家及作词家协会和中国澳门作曲家、作家及出版社协会共同主办的第一届粤港澳大湾区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高峰论坛在深圳举办,会上3家协会签署了《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助力粤港澳大湾区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合作备忘录》。同时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还与中国澳门作曲家、作家及出版社协会签署了《横琴地区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合作备忘录
发布时间:2023.06.20 -
文著协:自我约束不会放开量授权和收钱
中新网4月5日电 国家版权局日前公布了《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和修改说明,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修改草案增加了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延伸性集体管理的内容。对于有人担心自己的作品会“被代表”,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表示,这种担心可以理解,但要相信集体管理组织会依法运作,不会简单地大包大揽,放开量授权和收钱。 张洪波提到,在文著协数字版权授权收费、音集协卡拉OK收费和音著协背景音乐收费过程中
发布时间:2012.04.07 -
全国人大代表马一德: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应开放竞争
2020年,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使得线下音乐活动严重受阻,促使音乐产业进一步向线上转型。如何推动和促进数字音乐线上模式的创新和发展,成为业界当下需要考虑的新问题。 在数字音乐的管理方面,音乐产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一直致力于为权利人和使用者搭建沟通的“桥梁”,但在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马一德看来,我国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目前还无法充分展现该制度的优势之处,长期以来
发布时间:2020.05.26 -
从裁判者角度审视《著作权法》的修改
留下解释的空间。 二、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功能的发挥需要以强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能为基础 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为代表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初衷,在于以更加具有专业性的规模化方式帮助权利人获取市场上其作品传播与利用的相关信息、弥补权利人在交易谈判与诉讼维权中的成本考量与能力不足,与此同时可以降低作品使用人获得授权许可的交易成本、减少不必要的侵权风险,而且有利于整个
发布时间:2020.11.03 -
印度尼西亚音乐作品的版权或受到集体管理组织条款的损害
作品的专有权利作出了规定。 这一条款旨在根据国际版权准则赋予创作者和版权所有人以监督其艺术创作作品商业使用及分发情况并从中获取收益的专有权利。此外,《版权法》第9条第2款规定,任何人在行使经济权利时都必须从作者或者版权所有人处获得许可。 不过,近期《版权法》有关集体管理组织(CMO)的条款的实施引起了当地音乐创作者的不安。对此,印度尼西亚知识产权局(DGIP)表达了这样一种观点,即音乐创作者行使
发布时间:2023.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