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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中国加入)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1886年9月9日签订, 1896年5月4日于巴黎补充完备, 1908年11月13日于柏林修订, 1914年3月20日于伯尔尼补充完备, 1928年6月2日于罗马修订, 1948年6月26日于布鲁塞尔修订, 1967年7月14日于斯德哥尔摩修订, 1971年7月24日于巴黎修订, 1979年9月28日更改 本联盟各成员国,受到尽可能有效地和尽可能一致地保护作者对其
发布时间:2006.12.21 -
也门共和国加入伯尔尼公约
日内瓦讯——2008年4月14日,也门共和国政府交存了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加入书。 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消息称,也门共和国还做出了如下声明:“根据针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规定第一条,也门共和国将充分利用伯尔尼公约附录第二条(翻译权的限制)和第三条(复制权的限制)所授予的权力。” 伯尔尼公约将于2008年7月14日对也门共和国生效。从当天起,也门共和国也将成为国际保护文学艺术作品联盟
发布时间:2008.05.08 -
雨果与《伯尔尼公约》
引言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不仅是著作权保护方面的第一部世界性多边国际条约,也是目前国际上最重要、最有影响的著作权条约之一。该公约于1886年在瑞士伯尔尼缔结,初始版本语言为法语(Convention de Berne pour la protection des œuvres littéraires et artistiques (1886))。 图1
发布时间:2022.07.21 -
中国官员首次当选伯尔尼联盟大会副主席
记者从国家版权局获悉,9月26日至10月5日在瑞士日内瓦举行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成员国大会上,中国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当选为伯尔尼联盟大会副主席(2011~2013年度)。这是中国自1992年10月加入《伯尔尼公约》以来,中国知识产权领域行政首脑首次担任这一机构副主席职务。 《伯尔尼公约》全称为《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886年制定于瑞士伯尔尼,于
发布时间:2011.11.15 -
公版图书暗藏侵权隐患
2017年1月1日起,包括老舍、傅雷在内的20多位大家的200余部作品进入公版期。公版图书历来是出版界竞争的焦点,但瞎编胡改经典名著的现象并不罕见,隐藏的版权侵权隐患不容忽视。 我国于1992年加入《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按照公约规定,文学或艺术作品的版权在保护期终止后就将进入公有领域,即通常所说的公共版权范畴。他人使用公共版权的作品不会侵犯作者的版权,也就是说无需再征得作者同意及支付
发布时间:2017.01.09 -
外国版权客体在本国的保护
的范围由保护国决定,通常指本国国民创作或首次在本国出版的版权客体)。外国版权客体的保护主要以本国同外国缔结的条约为依据,仅于条约要求的义务范围内提供保护,即遵循没有条约要求的情况下本国不保护外国版权客体的原则(笔者称之为“无条约不保护原则”)。基于《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伯尔尼公约》)、《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与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罗马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发布时间:2022.08.19 -
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在先著作权的认定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成员国,因此,依据该公约规定,我国应对成员国国民的作品按照国民待遇原则承担保护义务。原告主张著作权的图形是其企业标志图案,该图案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及美感,属于美术作品,应当予以保护。但是仅有原告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是无法证明其具有在先著作权的,因此原告又提交了其他证据,如经过公证认证的设计注册申请书,用于佐证其具有在先著作权,最终法院认定原告对争议商标标识享有在先著作权
发布时间:2017.02.09 -
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在先著作权的认定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成员国,因此,依据该公约规定,我国应对成员国国民的作品按照国民待遇原则承担保护义务。原告主张著作权的图形是其企业标志图案,该图案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及美感,属于美术作品,应当予以保护。但是仅有原告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是无法证明其具有在先著作权的,因此原告又提交了其他证据,如经过公证认证的设计注册申请书,用于佐证其具有在先著作权,最终法院认定原告对争议商标标识享有在先著作权
发布时间:2017.02.09 -
科威特发布新版权法
,立法者在起草知识产权法律时,应小心谨慎、尽职尽责。 科威特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一员,同时还是《保护作者权利阿拉伯公约》和《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下简称为《伯尔尼公约》)的缔约国。《伯尔尼公约》是率先考虑版权的国际立法之一。《伯尔尼公约》第1条规定适用本公约的国家为保护作者对其文学和艺术作品所享权利结成一个同盟。此外,第2条阐明了《伯尔尼公约》寻求保护的作品类别。在各国起草
发布时间:2017.10.23 -
对著作权法中的“模型作品”的探讨
”设定的“制作方法要件”——“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因为原告是根据图纸制作模型的,并非根据任何已建成的东方快报亭(物体),按照一定比例制作模型。但这一问题的出现,主要是因为立法对“模型作品”的定义本身存在矛盾。 四、问题的根源:错误理解《伯尔尼公约》中“model”的含义 那么,为什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会如此定义“模型作品”呢? 笔者臆测,这是因为《伯尔尼公约》第2(7)条规
发布时间:2016.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