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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是否对自己的作品拥有著作权
未取得作者同意和授权,北海新奥海洋运输有限公司将摄影爱好者吴某拍摄的18张照片和一幅毛笔题字印成宣传册,放在该公司经营的北海至涠洲的客轮上。去年7月,吴某发现后,认为新奥公司使用他的照片作商业广告已构成侵权,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支付相关费用,同时,向北海市版权局递送了《关于请求保护摄影作品版权的申请》。因协商未果,吴某一纸诉状将新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其支付稿费及赔偿因侵权造成
发布时间:2009.10.20 -
仅凭水印无法认定图片著作权——从视觉中国案件看电子证据疑云
gettyimages标记字样的水印,版权所有:视觉中国。”之后,汉华易美公司起诉河南草庐并索赔40000元,一审判赔8000元,河南草庐上诉后,天津高院二审维持原判,河南草庐遂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终,最高院判决,一审、二审事实认定有误,驳回汉华易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图片水印并非判定著作权归属的初步证据 著作权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发布时间:2022.05.13 -
天津日报采访徐新明律师:维权 还是“碰瓷儿” 起底图片版权纠纷那些事儿
连日来,多家企业向记者反映,他们相继收到一些图片网站的邮件或律师函。这些企业被告知其曾未经许可使用过图片网站签约作者的某张版权作品,图片网站一方提出多项解决方案,包括几千元到上万元不等的版权赔偿。 在这些版权纠纷中,一些图片网站因成立的时间或获取版权的时间在企业使用图片之后,以及批量起诉的操作手法而备受质疑和诟病。这种行为究竟是维权还是“碰瓷儿”?企业遇到这种情况应如何应对?如何正确使用图片才能
发布时间:2022.04.20 -
视频截图的著作权法保护路径探讨
胶片属于单独的摄影作品,其作为电影中的构成要素不属于电影本身,可以独立成为著作权的保护对象。”[5]这种观点得到了我国司法实践的支持。[6]德国亦采用“摄影作品说”,在德国,电影作品的表达手段是活动的图片,通过前后衔接表达了某个单独的图片所不能表达的内容。对这些图片进行单独利用,它们不是作为电影作品的片段,而是作为摄影作品或者图片受到保护。[7]笔者认为将视听作品截图作为摄影作品保护存在诸多
发布时间:2023.07.20 -
潇湘晨报再怼东方IC:打着版权旗号实则版权存疑
入伏后全国各地开启烧烤模式,知识产权圈同样很热闹。近日,因涉发明专利侵权诉讼,拟上市科创板的晶丰明源公司被取消审议发行上市申请,而国内第二大图库东方IC因图片版权问题陷入和“湖南第一纸媒”《潇湘晨报》(下称晨报)的纠纷。 潇湘晨报的“愤怒” 7月21日,晨报官方微信号发布文章《因为这张封面图,我们收到的“律师函警告”》,称在7月19日,收到东方IC(现已改称IC photo,为行文方便下文仍称
发布时间:2019.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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