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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进行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是推进数据财产确权的重要路径选择。在《数据二十条》的政策指引下,北京、浙江、山东、天津、江苏等省份先后开启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试点探索。基于数据要素与知识产权制度的高度契合性,纳入知识产权框架并展开数据产权登记是相对合理的;而基于数据市场运营中产权明晰化的强烈诉求,立足确权效果而进行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也是非常必要的。在基本范畴上,数据知识产权确权登记的适格客体标的应当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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