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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核心功能为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为实现该功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称《商标法》)明确要求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即显著性[1]),否则将根据第九条第一款不予注册[2]。学理上,商标可以根据显著性程度由高到低分为臆造性标志、随意性标志、暗示性标志、描述性标志、通用名称五类。这种分类方式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商标行政解释)分别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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