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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上诉人捷流技术工程(广州)有限公司(简称捷流广州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捷流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北京捷流公司)、王某刚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前,一审法院判决:北京捷流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使用包含“捷流”字样的企业名称,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10万元。 【基本案情】 原告捷流技术工程(广州)有限公司(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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