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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22)浙0110民初8714号 (2023)浙01民终6881号 【裁判要旨】 直播平台寄生软件运营方有偿组织不特定用户通过付费发起任务、赚取佣金完成任务等方式实施数据刷量,实质为其他经营者的虚假宣传行为提供帮助的,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情简介】 “抖音”平台系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短视频分享平台,能够根据不同用户需求提供个性化音视频创作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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