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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蜜胺”技术秘密侵权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宁波设计院公司原审证据1已能够证明金象赛瑞公司主张的秘密信息10至少在2014年2月19日就已属公知信息,不具有秘密性,原审判决对此认定有误。3.在案证据不能证明金象赛瑞公司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1)四川玉象蜜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玉象公司)与成都蒲江压力容器厂签订的保密协议与本案无关。该保密协议的保密对象为“气相三胺生产技术及其他有关煤气化技术
发布时间:2023.05.10 -
“蜜胺”发明专利权侵权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为201110108644.9、名称为“节能节资型气相淬冷法蜜胺生产系统及其工艺”发明专利权(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蜜胺(即三聚氰胺)生产系统,销毁现存的侵权蜜胺生产系统;2.变更原审判决第二项为华鲁恒升公司、宁波厚承公司、宁波设计院公司和尹某某立即停止侵害涉案方法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即停止使用涉案专利方法、许诺销售和销售依照涉案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蜜胺产品;3.变更原审判决第三项为华鲁恒升公司、宁波厚承公司、宁波
发布时间:2024.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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