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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的参考。根据上述规定,在判断商品或服务是否构成类似服务时,虽然可以将《分类表》《区分表》作为参考,但不能将其作为唯一的标准。实际判定时,还需根据相关公众的认知作出相应判定,即应采用主观标准。不同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即使位于《分类表》的不同群组之中,也可能被认定为“类似商品或服务”。同样,即使商品或服务位于《分类表》的相同群组之中,也可能被认定为“不类似”。[1] (二)销售自有商品和替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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