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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委员会就实施《商标评审案件口头审理办法》答记者问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并实施《商标评审案件口头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什么是商标评审案件口头审理? 答:评审案件口头审理是一种不同于书面审理方式的案件审理模式,是对书面审理的补充。依照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评审规则的相关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评审案件一般实行书面审理。但基于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商评委可以根据案件
发布时间:2017.05.09 -
商评委首次进行案件口头审理
8月21日和25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分别对高麗紅蔘商标驳回复审案,BOLIMO、搏力谋商标无效宣告案进行口头审理。这是《商标评审案件口头审理办法》(下称《办法》)发布实施后,商评委首次进行口头审理的两起案件。 在第18764921号高麗紅蔘商标驳回复审案口头审理现场,申请人围绕焦点问题陈述了复审理由。在第11444427号BOLIMO商标、第11444613号搏力谋商标无效宣告案
发布时间:2017.08.31 -
谈谈我对《商标评审案件口头审理办法》的理解
作者 | 臧宝清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法律事务处处长 2017年5月4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公告,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发布了《商标评审案件口头审理办法》,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这是商标评审制度建设方面取得的一项重大进展,将会对保障评审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商标评审案件审理程序、推进商标评审便利化改革产生积极作用。 一、从听证调查会、公开评审到口头审理 在制度层面上追根溯源,口头审理可以
发布时间:2017.05.18 -
商标评审案件口头审理办法
工商总局关于发布《商标评审案件口头审理办法》的公告 工商办字〔2017〕65号 为进一步推进商标评审便利化改革,规范评审案件口头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评审规则》等有关规定,工商总局制定了《商标评审案件口头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工商总局 2017年5月4日 商标评审案件口头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查明商标评审
发布时间:2017.05.09 -
电动独轮车无效案口头审理文字实录
根据专利法第45、46条的规定,对201110089122.9号,名称为“电动独轮车”的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的口头审理,涉及编号分别为4W105140、4W105147、4W105156的三个无效宣告请求,为方便调查,以下简称为第一请求、第二请求和第三请求。 出庭人员 [请求人] 第一请求人(4W105140):廉芳芳 出庭人员:胡上海(公民代理),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第一发言人:胡上海
发布时间:2017.04.14
共计1页,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