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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意见认为,因商标许可合同系基于双方的信赖关系所签订,可比照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来看待。第三种意见认为,商标多重许可中,非善意的许可人应无解除权,善意的被许可人可享有解除权。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副院长王飞在研讨会中表示,对于“意思表示”,要从商标许可的内容性质来看,如果两合同都是普通许可,则并行不悖;如果都是独占许可,即存在违约或履行不能的问题,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能推定在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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