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微信支付
-
“微信”商标被撤,侵权诉讼“暂停”
说到“微信支付”,大家的第一反应估计都是,这是腾讯旗下的产品,商标理应归腾讯公司所有。然而,自称拥有“微信”商标注册权的北京中欣银宝通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宝通公司)在全国提出一连串诉讼,状告使用微信支付业务的多家商家侵犯其注册商标权。最新的进展是,这些诉讼或者是被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诉讼。 银宝通公司称,2011年7月,其参股公司中欣安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
发布时间:2017.01.17 -
“微信支付”涉嫌侵权 上海肯德基遭起诉
日前,北京中欣银宝通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宝通公司”)以“肯德基”使用“微信支付”涉嫌构成商标侵权为由,将上海肯德基有限公司诉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责令被告立即停止以任何方式使用“微信”商标提供收付款方面的金融服务,销毁在其营业场所摆放的“微信”宣传广告,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约计50万元。 日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作出受理通知书,对此案正式立案,并将于12月1日开庭
发布时间:2016.11.02 -
微信回应“微信支付”商标侵权:已撤销 请放心使用
近日, 北京银宝通公司以“肯德基”使用“微信支付”涉嫌构成商标侵权为由,起诉上海肯德基有限公司,要求其停止使用“微信”商标提供收付款服务,销毁“微信”宣传广告。 11月2日,微信支付团队正式作出回应称:微信支付以保障合作伙伴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为己任,任何商家因为使用微信支付被起诉商标侵权,微信支付将会全力支持并承担全部责任。 以下是声明全文: 我们从有关渠道了解到,北京中欣银宝通支付服务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6.11.03 -
“微信支付”与“微信”属于不同服务类别不构成商标侵权
【案号】 (2016)粤0305民初15896号 (2019)粤03民终3243号 【裁判要旨】 原告腾讯公司和财付通公司向用户提供的微信支付服务属于微信服务中众多服务的一种,微信支付与被告北京中欣安泰公司的微信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不同的服务类别。原告不具有攀附被告微信注册商标商誉的故意,且消费者亦不会对原、被告提供的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对二者之间的经营关系产生混淆,故原告的行为不构成
发布时间:2020.05.09 -
沃尔玛、步步高禁用支付宝引质疑 或涉嫌违反反垄断相关法律法规
沃尔玛在华西区(包括云南、贵州、四川、重庆)的门店为支持微信支付而弃用支付宝一事,在3月23日晚间被用户曝出后迅速发酵,引发质疑不断。 长沙市舒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董事长认为沃尔玛的这种做法“愚不可及”:“沃尔玛作为一家美国企业,来到中国发展的还不错,3月15日却作死的停用支付宝付款,看来这沃尔玛的高层……愚蠢,如果沃尔玛坚持不恢复支付宝付款,不出三年,就会成为下一个乐天。” 而一知名金融评论员
发布时间:2018.03.27
共计1页,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