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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济俩“华联”因“联华”商标起纷争,购进货物后再对外销售的行为是否属于替他人推销服务问题引激辩
超市作为主要的销售主体所提供的销售服务及相关服务,是否属于替他人推销服务?围绕这一问题,天津与济南两家名称均包含“华联”二字的企业产生了纠纷。 近日,双方纠纷有了新的进展。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的其于11月13日作出的判决,法院认定天津华联新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天津华联)从事的是购进货物后再对外销售的零售行为,其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第959561号“联华LIANHUA及图”商标(下称诉
发布时间:2018.11.30 -
推销(替他人)服务和零售、超市是什关系?答案是没关系。
作者:张月梅 商标评审委员会 看到不少商标行内人在宣传说,现在申请注册商标必须要包括第35类推销(替他人)、货物展出、广告等服务。 真的有这个必要吗? 有多少家企业真的在提供推销(替他人)服务?我还真不知道。 不过,我确定知道很多企业和商标从业人员把第35类推销(替他人)和零售、超市视为同一种服务。 只是,这观点似乎越来越行不通了。 这一件商标三年不使用的撤销案件就典型说明了这个问题。 被撤销
发布时间:2016.10.24 -
“替他人推销”的结该怎么解?
(作者:熊文聪 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高级访问学者) 近年来,商标法有一类案件引起了不小的争议,且一直没能形成共识,即“替他人推销”作为一种商标注册类别,是否包含百货商场、超市等商业模式下的商品批发零售服务?这一争议不仅关涉此类经营者的商标注册策略,更关涉驰名商标的认定、商标“三年不使用”的撤销和侵权判断,是实务界时常遇到、亟待解决的难题。 据了解,商标局、商评委对此的态度并不十分明朗。例如
发布时间:2017.06.20 -
何为“替他人推销”?
案号 (2015)京知民终字第182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告):中粮集团 被上诉人(被告):寺库公司 裁判要点 “替他人推销”应是指帮助“他人”销售商品的行为,既包括为销售者的具体销售行为提供单次的促销或推销的行为,亦包括对销售者日常销售行为提供常规性服务的行为,但该服务并不包括经营者“自己”作为销售主体销售商品的行为。因零售、批发服务均是销售者以自己名义进行对外销售的行为,故不属于“替他
发布时间:2017.09.11 -
销售自有商品与替他人推销类似服务的判断标准
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无印良品投资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下称无印良品家居公司)使用。两被告在其自营店铺及所开展的特许经营活动中使用中文简体和繁体“无印良品”商标作为其店招及店面装潢使用。原告主张,上述行为与其四个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管理辅助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侵害了原告对该四个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请求判令两被告:1.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2.向原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
发布时间:2024.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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