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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专利权授权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所具有的公定力决定了权利人因合理信赖专利授权而实施的许可、转让、维权等行为应受到保护。权利人因此获得的利益不应因专利权宣告无效而返还。因此,专利权无效宣告决定的溯及力应区分对专利权效力还是对专利相关法律行为的溯及力。出于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专利权宣告无效的,专利权的效力是自始无效;出于保护信赖利益的需要,如果专利权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专利存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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