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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机设备”技术秘密许可案
【案号】 (2019)最高法知民终333号 【基本案情】 宁波慈某公司为“横机设备”的技术秘密权利人,其与宁波必某纺织机械公司签订了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宁波慈某公司认为,宁波必某纺织机械公司违反协议约定,侵害其技术秘密,遂提起诉讼。一审期间,宁波市公安局针对宁波必某纺织机械公司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有关事项立案侦查。一审法院认为,刑事侦查的事实涵盖了涉案商业秘密,故将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民事案件裁定
发布时间:2024.07.22 -
“柴油发动机”技术秘密许可案
【案号】 (2021)最高法知民终809号 【基本案情】 某动力股份公司与江苏某科技产业园控股集团公司洽谈在当地投资建厂事宜。根据当地招商引资政策以及计划投资规模,某动力股份公司预计可获得2亿元综合奖励。某动力股份公司授权其关联公司某动力(江苏)投资公司与江苏某科技产业园控股集团公司签订涉案技术许可协议,由江苏某科技产业园控股集团公司支付2亿元许可使用费获得某动力股份公司柴油发动机的全部商业秘密
发布时间:2024.07.19 -
2亿元标的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被认定为虚假通谋!
股份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与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许可方,以下简称中关村公司,系中关村产业园的运营平台公司)签订涉案技术许可协议,约定主要内容包括:斯太尔江苏公司将协议所涉柴油发动机的全部商业机密和核心技术授权给中关村公司,由其独家使用该协议所涉柴油发动机全部商业机密与核心技术;许可使用费为2亿元(固定)及每年运营该技术秘密收入的3.5%。合同有效期10年。协议还约定了斯太尔江苏公司应当
发布时间:2021.07.26 -
“横机设备”技术秘密许可案二审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3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必沃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绿色农产品加工基地(崇寿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华东轻纺针织城三期6号楼。 上诉人宁波必沃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必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慈星公司)技术秘密许可
发布时间:2024.10.12 -
“柴油发动机”技术秘密许可案二审判决书
某某公司)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8)苏民初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21年5月17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庭进行询问,某控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三某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周**到庭参加诉讼。三某某公司于2021年5月15日以本案涉及
发布时间:2024.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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