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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的可商标性及正当使用辨析
目次 · 引言 一、地名不可商标性的理由与辩驳 二、地名的可商标性论证 三、对商标中地名的正当使用边界 · 结语 引 言 实践中,关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性质存在争议,即“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中的“不得作为商标”是仅仅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还是指包括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笔者认为,从字面逻辑和体系结构的角度观之,整个《商标法》第十条本身就是商标禁用规范,其
发布时间:2024.09.12 -
含有地名的商标之评审案例分析
原标题:嘉权视角 | 含有地名的商标之评审案例分析 我国商标审查实践中,对于含有地名商标可注册性的审查较为严格,往往偏向于“一棍子打死”,导致存在大量的商标驳回。本文结合“南越桃源”、“阿里修”、“米兰星光”、“佛山公”商标评审案例,对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适用问题进行阐释。 案例 案例1 “阿里修”商标驳回复审申请系列案(商评字[2017]第0000038468号、商评
发布时间:2019.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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