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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抖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抖音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梦公司”) 原告微梦公司系微博网的主办单位,也是“微博”APP的运营者,提供新浪微博社交网络平台服务。 被告抖音公司(原名称: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字节公司”)系头条网的主办单位,也是“今日头条”APP的运营者,提供今日头条、头条号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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