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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标志的司法认定
“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的规定,与《巴黎公约》中欺骗性标志的适用范围趋于一致。 (二)商标标志属于误导性描述的司法认定 由于《商标法》语境下的欺骗性标志仅规范标志本身所表达的内容,基于商标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识性属性,对欺骗性标志的认定应首先从标志的含义与商品或服务固有属性的关系角度进行审查。 1.标志的含义与商品或服务固有属性的关联 《商标审查及审理指南》(2021年
发布时间:2023.10.26 -
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案件中欺骗性标志禁用条款的司法适用
保护范围(对公众而言)或限制范围(对商标权人而言)更广。如将后者的判断主体限缩为相关公众,则所得出的判断结论有可能以偏概全,无法起到应有的保护效果。 二、关于外文商标的含义认定 商标是否具有欺骗性的判断,首先应当建立在对商标含义的正确理解之上。一般情况下,臆造性标识因其不具备特定含义,不会产生欺骗性问题,而暗示性或描述性标识则可能具有欺骗性。司法实践中,对于中文商标含义的认定所引发的争议较少,相关
发布时间:2023.10.31 -
“椰子知道”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带有欺骗性”是指申请商标注册的标志足以使公众对商品的特点或产地产生错误认识。判断标志是否具有欺骗性,应从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水平及认知能力出发,结合指定使用的商品,综合考虑标志本身或其构成要素是否具有欺骗性。 本案
发布时间:2023.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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