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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剑奇谭》关键词广告案
【合规提示】 1.任何情况下都不应直接使用他人在相应类别下已注册为商标的文字进行宣传 2.在涉及平台、搜索引擎投放纠纷且需停止侵权的情况下,应注意是否基于自动抓取或合作协议而导致相应的内容出现在其他的平台而导致侵权范围扩大。 【关键词】 关键词推广;商标性使用;搜索结果标题中的涉案标识;合理注意义务 【案号】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终4736号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
发布时间:2023.10.16 -
搜索关键词隐性使用他人商标不宜作侵权认定
摘要:在竞价排名推广模式中将他人商标作为关键词进行隐性使用的行为不属于商标使用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同时该行为并没有越过合法竞争的正当性边界,以当下互联网一般使用者的注意力来看不会构成混淆,商标所有人交易机会的减损小于社会整体利益填补,总体上该种行为有利于市场竞争,不正当竞争法对此应当保持谦抑原则,为市场竞争保留更具活力的发展空间。 竞价排名是一种网络推广方式,广告主向搜索平台提供自身选定
发布时间:2023.08.16 -
网店用“区别式攀附”实现“关键词引流”,构成不正当竞争
2022年,荔浦农产品协会在“拼多多”发现韶关某土特产店将“乐昌香芋 炮弹芋头种子农家新鲜现挖种苗 槟榔芋紫藤芋种苗非荔浦”作为售卖芋头的产品标题。荔浦农产品协会认为该土特产店未经授权将其享有合法权利的商标作为引流关键词使用,客观上利用了“荔浦芋”的知名度和商誉,且未在设置关键词时对他人合法权益进行合理避让,属于借用他人商标知名度进行引流,损害荔浦农产品协会利益,构成不成当竞争。荔浦农产品协会
发布时间:2023.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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