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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地获取案涉店铺中商品点击、浏览及交易的机会,增加其商业机会而减少他人商业机会,其实质上是为获取商品关注、吸引流量的一种搭便车的攀附行为。即表面上以“非荔浦”进行区别,实质上进行“区别式攀附”,可以认定被告为达到竞争目的,实施了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由于乐昌某土特产店已删除案涉商品标题中“荔浦”二字,故法院判决乐昌某土特产店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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