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胶片属于单独的摄影作品,其作为电影中的构成要素不属于电影本身,可以独立成为著作权的保护对象。”[5]这种观点得到了我国司法实践的支持。[6]德国亦采用“摄影作品说”,在德国,电影作品的表达手段是活动的图片,通过前后衔接表达了某个单独的图片所不能表达的内容。对这些图片进行单独利用,它们不是作为电影作品的片段,而是作为摄影作品或者图片受到保护。[7]笔者认为将视听作品截图作为摄影作品保护存在诸多
共计1页,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