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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版权律》草案,张元济还曾参与到晚清《版权律》和《出版条例》修订的工作中,并提出了不少修订意见。他对编订条例草稿中的第19、49两条尤为关注。对第19条,张元济认为授予版权之书应该予以保护,既不可翻印,也不可翻译,其言“按有版权之书籍,非特不能翻印,抑且不能翻译。中国科学未兴,亟待于外国之输入。现在学堂所用课本,其稍深者大抵译自东西书籍”。但是,张元济也提出在现拟草稿中,对研习洋文书籍给予版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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