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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护“虚拟数字人”版权?
“华智冰”“YOYO鹿鸣”“A-SOUL”……这些红遍网络的名字相信很多人都曾听说过。这些名字所对应的都是“虚拟数字人”,在现实中并不存在与之对应的真人。 近年来,随着人工智能的兴起,在网络上涌现出了大量的虚拟偶像、虚拟主播,而与这些虚拟数字人相关的版权问题,也引起了业界的注意和讨论。不久前,杭州互联网法院就首例涉“虚拟数字人”侵权案作出了判决,在实践中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根据中国传媒大学媒体
发布时间:2023.07.03 -
王迁教授点评“虚拟数字人第一案”
“虚拟数字人第一案”涉及一系列著作权问题,但核心是两个:一是涉案的虚拟数字人是否为美术作品,二是涉案虚拟数字人的动作和声音是否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表演,从而产生了表演者权。 对于第一个问题,涉案数字虚拟人的容貌并不是直接源于真人,而是由制作团队制作,具有明显的艺术创作效果,其当然构成美术作品。因为动画片中的虚拟形象就是这么产生的,既然无人会质疑动画片中的人物形象可以构成美术作品,本案中的数字
发布时间:2025.01.16 -
“真人驱动型”虚拟数字人的“表演”是否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案情回顾 魔珐(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魔珐公司”)打造了超写实虚拟数字人Ada,并发布了记录真人演员(“中之人”)徐某与虚拟数字人Ada的动作捕捉画面。 杭州四海光纤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海公司”)发布两段被诉侵权视频,视频的居中位置使用魔珐公司发布的相关视频内容,并在片头、片尾替换有关标识,以及在整体视频上添加虚拟数字人课程的营销信息等,魔珐公司遂提起诉讼。 法院裁定四海
发布时间:2024.01.02 -
国内首例虚拟数字人侵权案二审宣判:“中之人”为表演者
【判决要点】 1. 关于虚拟数字人的“创作”行为,其实际上是基于深度学习算法而生成内容,可以体现为虚拟数字人在“表演”过程中产出的文本、图像、音视频内容等。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自然人等作为主体的智力成果,虚拟数字人不是自然人,在弱人工智能盛行的当下,人工智能创作成果的智力创作空间有限,即使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具有独创性,能够构成具体类型的作品,也不归属于虚拟数字人,还要根据作品类型对作品权属进行
发布时间:2024.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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