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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定赔偿可将惩罚性作为确定赔偿金额的考虑因素
裁判要点 从赔偿类型的外延来说,惩罚性赔偿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对于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无论采用计量性方式还是裁量性方式确定赔偿数额,均可体现合理的“惩罚”。商标侵权纠纷中适用法定赔偿时,在权利人商标知名度较高,行为人侵权恶意明显的情况下,可考虑惩罚性因素,在法定赔偿的幅度内就高确定赔偿金额,充分体现“过罚相当”的裁判导向。 主要案情 原告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骆驼公司)系“骆驼”系列
发布时间:2023.07.27 -
论著作权法中法定赔偿额的计算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提出,“适用法定赔偿办法时应当按照每一侵权行为分别酌定赔偿额”。实务中,在淄博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徐州星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都认为,在转载整篇文章时,涉案53幅摄影作品属于同一篇网文的配图,“作为网文的组成部分,该组摄影作品应当视为一个侵权行为,摄影作品数量可以作为考量侵权情节的因素”。北京
发布时间:2023.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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