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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二原告为“腾讯视频”APP运营商)诉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抖音”APP运营商)等案(以下简称“云南虫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该判决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网络剧《云南虫谷》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并向原告赔偿损失320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42万余元。该案高额的赔偿数额引起了实务界、理论界的广泛关注。 在该案中,原告提出了三种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方案:原告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经营损失、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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