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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和不正当竞争。 首先,两款商标均用于板鸭、鸭脖等食品领域,二者的使用范围相同;其次,两款商标在形式上都属于漫画鸭子图形+“纯(绝)味”+竖写的“鸭脖”两字,虽然鸭子图案有所区别,但组合后,整体上只有“纯”与“绝”一字之差,还使用了相似的字体形状,对普通消费者来说已经具备了较大的混淆可能性,构成对绝味公司五枚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此外,关于纯味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绝味”公司装修设计采用红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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