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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多份不同文件总结提炼的技术信息可作为技术秘密保护案
基本案情 B公司系某技术秘密权益人,相关技术信息体现于该公司的多份研发记录文件中,以上文件均标明了密级。程某某原系B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约定其负有保密义务,并由B公司支付相应保密费用。双方签订的《关于商业秘密、知识产权、无利益冲突协议》对商业秘密的范围及程某某承担保密义务的方式作了明确约定。程某某从B公司离职后入职A公司,并向A公司披露前述技术秘密。A公司使用前述技术秘密生产、销售产品。B公司以
发布时间:2024.07.03 -
当心,微信朋友圈发布技术信息构成公开!
在提交专利申请前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相关技术信息的,当心构成技术公开! 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浙江高院)就罗某起诉永康市兴宇五金制造厂(下称兴宇五金厂)、浙江贝宁工贸有限公司(下称司贝宁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上诉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罗某员工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相关设计的图片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二被告关于涉案专利技术构成现有设计的主张成立,驳回罗某上诉,维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杭州中院
发布时间:2018.10.25 -
微信朋友圈发布技术信息是否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
原标题:当心,微信朋友圈发布技术信息构成公开! 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浙江高院)就罗某起诉永康市兴宇五金制造厂(下称兴宇五金厂)、浙江贝宁工贸有限公司(下称司贝宁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上诉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罗某员工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相关设计的图片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二被告关于涉案专利技术构成现有设计的主张成立,驳回罗某上诉,维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杭州中院)此前作出的一审判决
发布时间:2018.10.25 -
技术信息的权属与侵犯商业秘密罪
。检察机关指控,甲公司在合作过程中违反约定向他人提供约定研发的设备,给乙药业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其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在此类犯罪中,如果商业秘密的权利归属存在争议,定罪基础就极可能被动摇。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如果证据表明,相关技术信息是由甲公司自行研发和设计出来的,且其和委托人乙药业公司之间存在权属争议,要指控甲公司构成犯罪就存在明显障碍。 因此,要认定甲公司是否有罪,就不能无视民法
发布时间:2023.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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